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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中國正一道教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正一道教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道統,傳續道脈,啟迪心靈智慧,淨化社會風氣,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養道教人才,建立一套完善嚴謹的教育制度,充分了解道教文化內涵與教義精神,樹立良好形象,以利道務之推動與發展。
二、將道教傳統文化與現代思想融合,提高普羅大眾對道教的認識和興趣,進而體會道教之生活化特色。
三、透過學術活動、研討會、刊物……等多元化推廣方式,加強道教文化宣傳工作。
四、聯合宗教組織,深入民間,推展各種慈善事業與社會福利服務,增進人類福祉。
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六、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道教之信士、居士、法師、道士、五術士、堪輿士、相士、占卜士、通靈士、乩士、鸞士、經儀 士、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道教之宮、府、殿、觀、院、廟、寺、壇、堂及研究道教(家)經典學術及有關道教之團體,贊同本 會宗旨,由負責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 員負責人須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除負責人外,成員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熱心宗教具濟世精神,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推展業務並贊助本會經費者,提報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道家學術思想有特殊成就貢獻,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推展業務者,提報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二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得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出缺時,經候補理事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其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名,於每年一次定期或臨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補選足額。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出缺時,經候補監事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其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名,於每年一次定期或臨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補選足額。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以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OOO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OOO元。
二、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OOO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OOO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8年06月0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8年6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80111591號函准予備查。
108年07月07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8年7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80046611號函准予備查。
109年07月19日第3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9年7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90041249號函准予備查。
112年07月30日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2年8月28日台內團字第1120291903號函准予備查。